主旨: | 關於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相關作業期程調整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8627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如下: |
(一) |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並以111學年度發生補助事實之項目為限,不得跨112學年度申請。 |
(二) | 申請期程:至112年7月17日(星期一)止。 |
(三) | 核結期程:於112年10月31日前。 |
三、 | 為提高貴屬國民中小學教師參與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意願,以及對已在修讀學分班教師之支持與肯定,並期達到儲備國民中小學各校閩南語文/客語文師資之目的,旨案補助項目三「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中補助條件第2點規定:「...教師於修讀課程期間及因應修習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前揭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之教師,係於修習課業期間需投入額外時間,以因應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之課程準備與資料研讀,爰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者,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
四、 | 貴屬教師符合本計畫各補助項目之申請條件,均可由任職學校於彙整資料及相關申請機制,併同項目經費表(如附件),函報本府完成申請。 |
五、 | 檢附修正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