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07年1月18日賑基字第00010700
1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
決就學困難,該會訂有助學金申請辦法,申請資格為國內
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
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
者。
三、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3年內
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
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
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