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3456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6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58862號函辦理。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於本(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本準則第10條之修正,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使學校採行更積極之作為,亦即把握預警及輔導之第一時間處理之重要性,善用教務、學務及輔導等處室資源,並與學生家長保持適度聯繫,以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生學習落差;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考機制。
三、另有關本準則第9條第2項,為避免因公布班或校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教育部再次重申,基於維護學生權益,「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至個別學生家長如欲掌握其子女之學習成效,可透過個人資訊申請方式申請取得其子女之相關資訊,惟相關申請作業請朝簡化便民之原則規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