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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嚙諄名 - 學務 | 2014-06-23 | 點閱數: 545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62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或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立即以任何方式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於24小時內填具本通報表送當地主管機關,未盡通報責任者,依法應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 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 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第28條第1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第30條: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 1款:遺棄。

第 2款:身心虐待。

第 3款: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 4款: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第 5款:利用其行乞。

第 6款: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第 7款:強迫其婚嫁。

第 8款: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第 9款: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10款: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第11款: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3款: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14款:其他利用其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36條第1: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第 1款: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 2款: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第 3款: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 4款: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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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訊息來源:【嘉義縣學校行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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