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縣府來文說明如下:
一、依據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9條第2款,略以:「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計算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授權各校對旨揭情況訂定計分方式,惟各校應本合理性與公平性訂之,並充分週知學生及其家長。
二、倘學生或其家長(監護人)對上開成績計算方式提出疑義(或申訴),得準用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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