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國
字第1050143117號函辦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
稱本準則)第10條第2項規定:「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
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
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定之」,其立法意旨係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使學校採
行更積極之作為;而為能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
措施,學校教師亦應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
習問題之診斷,並因應診斷需求而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
補考機制。
三、援上,各校應在不違反本準則之規定下,建立預警、輔導
、補考及補救措施之實施原則與方式,每學期確實掌握學
生之學習情形,並具體落實。